在李曙光看来,更加明确出资人的定位,是二审稿最大的亮点。这主要体现在二审稿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内容所做的微调上。
一审稿第10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目前绝大多数非金融类的国家出资企业,都是由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只有少数行业的国家出资企业,是由政府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比如烟草目前还没有归到国资委,邮政、新闻出版还没有归到国资委,还有金融类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央一级的都没有归到国资委,都有着单独的监管体制。有些地区的金融企业、地方的银行,有政府授权国资委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
这样的改革在实践中已经取得的一定的效果,在向全国人大提供意见的时候,很多人士认为应该在法律中予以体现,建议对草案上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其他授权部门、机构予以并列表述并作适当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二审稿中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两款,分别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人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李曙光认为,分开规定,第一款解决了一般性问题,即大部分情况都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二款解决了一些特别性问题。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业授权国资委以外的部门或者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然而,草案的另一起草专家刘纪鹏教授认为,国资委应该是全国国有资产的监管者,出资人应该由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承担。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则指出,“国资委、财政部一旦直接作为出资人,就会有出资人经营职能,包括投资决策,选择管理者,直接作为经营者出现,如何进行监督,应予充分考量。”
李曙光则分析认为,该法律的本质,是确定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定位问题。国资委即便充当监管人,早晚应该还是朝出资人的方向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