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都在热切盼望的《国有资产法》,终于真正被列入了立法议程。我们相信,《国有资产法》一旦正式出台,将对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
用。
但是,从《国有资产法草案》(下称草案)来看,在立法的目的、目标、内容、范围等方面,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这部法律能否称得上《国有资产法》?草案规定,本法只适用经营性国有资产,而不包括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即使是经营性国有资产,金融类资产也不在其监管范围内。而从目前全国的实际情况看,经过几年的大力度改革改制,国有企业的比重已经大大降低,国有资产的数量也大大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类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仍然维持目前的管理方式,这样的《国有资产法》含金量还有多少呢?其覆盖范围又有多大呢?多龙嬉水的局面又如何改变呢?
第二,法律是否应当服从于政府某一机构的职能?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一切规章、规定、职责、职能等,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范进行。政府机构的设置,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配置。但是,从《草案》来看,《国有资产法》很明显是服从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务院国资委)的职能,是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目前的职能和职责制定的。因为,国务院国资委目前监管的职责范围就是如此,那就是对100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包括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而行政事业性资产则由财政部管理,资源类资产由其他部门监管。这种服从于部门职能、职责的法律,能有多大实际价值呢?
第三,起草者了解和熟悉地方的情况吗?也许,站在中央的角度考虑,出台这样的法律,目前还说得过去。毕竟中央的特大型企业多,国务院国资委可能管不过来。但是,到了地方,尤其是到了地市一级,如果也按照这样的管理模式,地方国资委做什么呢?大家知道,对于多数地方来说,经过几年的改革,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已经变成了民营企业,特别是地市以下,国有企业数量已经十分有限。但按照中央的规定,省、市两级也要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那么如果按照《草案》规定,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就十分地窄。但机构已经设立,这些机构搞不好就会成为新的“婆婆”,甚至比原来的“婆婆”更严、更狠。这就会与出资人的职责完全背离,与《草案》的出发点完全背离。起草这部法律的同志了解过地方的实际情况吗?考虑过地方的实际吗?
第四,经营性资产如何界定?虽然《草案》比较明确地规定,行政事业性资产仍然由现行管理机构监管,《草案》只监管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那么,象医院这样的经营单位,到底算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呢?如果算事业单位,凭什么交税?凭什么不是财政全额拨款?凭什么经营?如果是企业,又凭什么享受事业待遇?其资产算行政事业性资产还是经营性资产呢?再如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出租的房屋,又算什么性质的资产?既然是行政事业性资产,就不应当用于经营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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